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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将完全沦为向高等教育输送生源的分数加工厂和职业技术训练班
政府要相信,正如农民自己知道怎么种地一样,教授知道怎么去教书,大学也知道应该怎么选学生,选什么样的学生
围绕高考招生改革存在4个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政府、大学、中学、考生(家长),他(她)们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很容易在多次博弈中出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相互冲突的“囚徒困境”等情况。
2014年下半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浙江省发布了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沿着中国改革的逻辑和路径推断,经过几年试点并总结经验,这一方案有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必须有这样的思想准备:浙江高考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有可能不会一帆风顺,甚至出现当初政策制定者意想不到乃至和改革初衷完全背道而驰的情况,不可不未雨绸缪。
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认为,制度设计是一个存在相互依赖关系下利益相关者多次重复博弈的过程。理解这一点的关键是,任何制度都不是静态的。 不存在一经设定只需落实执行就可以万事大吉的制度。现实往往呈现出更为复杂多变的情形。由于政策制定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在制度施行过程 中,各方利益相关者并不会按照政策制定者的立场和逻辑去行动,而一定会从自身目标出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方式。政策落实为什么经常会“走样”,之所以 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原因就在于此。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的解读,改革方案的核心理念是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扩大教育的选择性”。首先考虑是否有利于学生选择,是否有利于 高校自主权扩大。“因为好的教育,必然是在学生、学校不断的选择中实现的。”这的确是一个相当先进的理念。果能实现,必将是中学基础教育和大学招生录取改 革的重大突破和福音。
然而,我在浙江调研的过程中,却嗅到了另外一丝可能的危险味道。我判断,如果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非但不会实现政策制定者所追求的“好的教育”,极有可能出现的是恰恰相反的“坏的教育”。
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取消
高考招生录取的选择性涉及两个方面:大学和学生,二者相辅相成。令人遗憾的是,浙江方案几乎完全排斥了高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的主动选择作用。招 生录取的主体应当是大学,现在变成了省教育考试院。从表面上看,方案似乎给了高校一定的选择权——高校可以根据自身人才选拔和培养需求,预先提出招生录取 的相应科目需求。但实质上,高校在两年之前提出科目要求之后,就完全丧失了主动选择学生的任何可能性。它最终见到的仍然是“分”而不是“人”。如果提出科 目需求可以算作选择权的话,理论上这样的选择权高校可以不要——它不是问题的关键,不要也无伤大雅。
坦率地说,按照这一方案,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取消,只需将录取通知书交给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由其按照专业和考生成绩顺次填写录取名单并寄给考生 即可。录取通知书既不需要大学校长的签名,也不需要由大学招生办公室寄送——那样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 神,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职能应当是逐步弱化的,为什么现在反而要进一步强化呢?这难道不是改革的倒退吗?
学生的选择权可能被中学老师所替代
学生的选择权同样不可能得到完全实现。对学生而言,选择性体现在,除语、数、外3门高考科目之外,学生可以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7个科目中自由 确定3个选考科目。从理论上说,7选3存在35种组合。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扬长避短,文理交叉,选择自己最擅长的3门作为选考科目。这完全是书斋里 的想象,而且只推演了最好的一种结果。实际上,由于多个利益相关者从不同的目标函数出发分别采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行动,有可能出现多种复杂甚至是坏的情况。
浙江方案的一个基本假定是学生具有完全的选择意愿和选择能力,但在目前条件下,这一假定并不成立。我们必须意识到,学生是在中学里接受教育完成 学业的。长期以来,在高考成绩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指挥下,学生普遍被训练成了“刷题”——而非“做题”——机器,他(她)们已经基本丧失了主动选择的意 愿和能力。许多学生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甚至不知道自己不喜欢什么,只会按照老师和家长告诉他(她)们的明确要求去执行。不但学生不具备选择意愿和能力, 由于教育背景限制,家长同样也不具备。因此,在面对人生最重要的一次高考志愿填报的选择上,中学(老师)就掌握了相当大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学生的选择权 在很大程度上将被中学(老师)的选择权所替代。他(她)们可以左右甚至决定学生的选择。
从表面上看,中学(老师)和学生的目标函数是一致的:学生希望上大学,上好大学;中学(老师)也希望自己的学生上大学,上好大学。但实际上,这 一假定只对极少数成绩优秀的学生成立。在更普遍的意义上,二者的利益完全可能不一致。原因在于,学生是个体的,他(她)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是能够进入最好 的大学,尤其是进入到原本按照自己的分数和能力可能进不去的大学;中学是一个整体,它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是全体学生中进入好大学——尤其是北大、清华这样 的顶尖大学——的比例最大化,从而获得更高的社会声誉、地位和资源。由于学生的成绩不同,为了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中学最有可能采取的竞争性策略就是“田 忌赛马”:以自己的“上驷”对其他中学的“中驷”,以自己的“中驷”对其他中学的“下驷”,以自己的“下驷”对其他中学的“上驷”。
在“田忌赛马”的逻辑下,中学很可能不会允许学生去“自由选择”,而是代替学生进行选择,在7个选考科目中整体性地选择本校师资力量最强(或顶 尖学生最擅长)的3个科目,然后将全部资源投入到可能产生成绩最大化的这3个科目上,对学生进行集中强化训练,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压倒性优势,实现 “上驷”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同时,在高考填报志愿过程中,引导甚至强迫本校学生全部选择这3个科目——除少数学生外,绝大部分学生也会接受这样的要求,因 为他(她)们在这3科上所接受的训练更充分,又何乐而不为呢?
“文理不分科”可能成纸面表述
由此可能出现的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大学所要求的科目高度集中,例如工科院校要求物理、化学和生物,文史类院校要求历史、地理和思想政治——在目 前中国大学教育高度同质化的情况下,这是很可能出现的现象。因此,大学提出科目需求的意义并不大——那么,中学仍旧会将资源投入到这6个传统科目上。所谓 “文理不分科”就成了纸面上的表述,中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仍然会“文理分科”,而且可能分化得更为严重。原因很简单,分工产生效率。资源越是集中到某一学 科,专业化训练程度越强,学生所取得的考试成绩就可能越高。
中学有可能演化为“特色”鲜明的专科学校
第二种情况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旦中学将自己最具比较优势的某3科作为集中攻克的对象,强化训练一批具备竞争力的“上驷”,就会不得不放 弃其他4科。既不可能平均使用力量,而且也无此必要,因为只要“集中优势兵力”,突破3科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由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中学将逐步演 化为一个一个“特色”鲜明的专科学校。由于浙江方案的录取模式是“志愿清”——分数直接和专业挂钩——这一点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强化。政策制定者当初所设计 的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就变成了一座看上去很美的空中楼阁。这完全是在和当代高等教育潮流背道而驰。
在中国大学正千方百计在本科阶段推行通识教育、淡化专业的今天,承担着为高等教育输送人才责任的中学却反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强化了专业训练,这岂 非是咄咄怪事?它将产生两方面的严重影响:对大学而言,将不得不在新生入学之后花费极大气力来扭转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学习习惯;对中学而言,在本该开拓视 野,打下扎实基础的阶段却完全沦为向高等教育输送生源的分数加工厂和职业技术训练班。这两种作用力叠加在一起,将对中国教育产生深远且不可逆的破坏性影 响,思之令人不寒而栗。
顶尖大学可能只按照语、数、外3门高考成绩录取
第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目前突出强调公平的社会环境下,特别是高校普遍尚未积累起足够的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知识和经验的条件下,顶尖大学将 很可能最终按照语、数、外3门高考成绩录取。由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本质上是水平性考试而只具备部分选拔性功能——具体体现在加试题上——以及获得最高等级 的群体比例过高,其区分度十分有限。如果仍然以分数作为招生录取的唯一依据,大学将不得不选择只能按照语、数、外3门高考科目成绩来录取,以避免社会质 疑。由于语、数、外3科在总分中的权重较大,中学势必会选择将其作为应试训练的主要科目,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性理科教育将受到极大削弱。这一现象已经 在江苏省前几年的高考改革中出现,曾迫使北大、清华等顶尖大学不得不大幅削减在江苏省的高考招生指标,并相应大幅增加自主招生名额。
事实上,根据我们所做的实证研究,近年来江苏籍学生进入大学之后的数理水平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下降趋势,在参加物理、化学等国际奥赛的顶尖学生 中,已渐渐难觅江苏籍学生的身影。自南宋以降,江浙历来是中国文脉所系,也是近现代中国理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最重要的基地,产生了一大批学贯中西的学界泰 斗,江浙籍院士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如果因为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而影响到江浙学生对数、理、化等基础学科的兴趣,进而削弱其能力,对于中国未 来长远发展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只要高考招生录取仍然以分数为唯一录取依据,或者分数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社会、考生和家长就必然以考上北大、清华等顶尖大学的学生数量来衡量 中学教育质量,中学(校长)就一定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去寻找、训练自己的“上驷”,就必然会牺牲掉大部分“下驷”学生的利益,使他(她)们沦为少 数成绩优秀学生的“陪读”。这种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也绝非口号、呼吁、文件甚至严厉的行政管制措施所能改变。
把招生录取的自主选择权还给高校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已经公布,未来将按照这一方案执行。那么,有什么办法能够避免上文所分析的危险结果呢?我认为,对于考试招生制度而言,考什么 和怎么考都不重要,关键还是要把招生录取的自主选择权还给高校,不能以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唯一依据。作为省级考试机构,所要做的只是组织考试,确保考试的 公平公正和考试成绩的信度效度。至于考试成绩如何使用,根据何种标准录取学生,这是高校自己的事务,应当由大学去自主决定。政府机构履行好自己的分内职能 即可,完全没有必要把手伸得过长,去“越位”操作自己既不擅长也不一定能做好的事情。政府要相信,正如农民自己知道怎么种地一样,教授知道怎么去教书,大 学也知道应该怎么选学生,选什么样的学生,这是他们的专业和本分。“退一步海阔天空”,在目前情况下,如果能够切实按照“三位一体”模式,让综合素质评价 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发挥实质性作用,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也许不失为一个“亡羊补牢”的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