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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失职致被查贪官自杀承办人一律先停职

时间:2015-08-07 15:05

来源:未知作者:澳门百乐门▎官网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下称八项禁令),定规矩、划杠杠,扭住司法办案这个关键环节,重点查摆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简称最高检规范办)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违反八项禁令的,要有违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瞄准四个方面突出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八项禁令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社会反映大,是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
 
  八项禁令积极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除陈旧的侦查路径依赖,寻找柳暗花明的新出路。要求查办职务犯罪必须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既要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又要把好程序关、规范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八项禁令是检察机关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行为守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既要多办案、办大案、办好案,更要守法律、讲程序、重证据,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
 
  《法制日报》记者:八项禁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八项禁令从严肃办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权、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四个方面入手,瞄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具体分为8条。
 
  严肃办案程序方面,主要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双录”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对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和对应处罚措施,明确移送审查起诉前后的两种处理方式,强化内部监督。
 
  依法保障人权方面,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律师会见难、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等突出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
 
  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方面,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
 
  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方面,针对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的突出问题,对违反办案安全纪律的行为,强调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明确滥用强制措施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关于适用强制措施,八项禁令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针对这一问题,八项禁令明确了两条。
 
  一是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随意初查,个别人甚至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泄露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包庇被举报人。在初查环节,违法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行为也不断发生。
 
  八项禁令为此明确规定,违反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场所以及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滥用、不规范执行等问题。
 
  对此,八项禁令明确规定,对未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扩大适用范围,或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未双录禁移送审查起诉
 
  《法制日报》记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律师会见难问题,八项禁令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八项禁令明确规定,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律师正当合法的执业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院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许可律师会见,限制甚至剥夺律师的会见权。八项禁令为此明确,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法制日报》记者:在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方面,八项禁令采取了哪些措施?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八项禁令明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一些检察院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关规定不力的问题,八项禁令规定,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法制日报》记者:八项禁令强调追究指挥者和执行者的责任,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当前,专项整治工作正处于对照检查阶段,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有勇气自曝家丑,有决心整改落实。
 
  要重点围绕最高检提出的八个方面问题,扭住司法办案关键环节,重点查摆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坚决防止避重就轻。
 
  要抓紧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尤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仍然继续顶风违纪,故意违法扩大适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条件、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受利益驱动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从严纠错问责,构成严重违纪的一律调离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八项禁令要求,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下称八项禁令),定规矩、划杠杠,扭住司法办案这个关键环节,重点查摆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简称最高检规范办)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违反八项禁令的,要有违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瞄准四个方面突出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八项禁令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社会反映大,是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
 
  八项禁令积极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除陈旧的侦查路径依赖,寻找柳暗花明的新出路。要求查办职务犯罪必须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既要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又要把好程序关、规范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八项禁令是检察机关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行为守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既要多办案、办大案、办好案,更要守法律、讲程序、重证据,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
 
  《法制日报》记者:八项禁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八项禁令从严肃办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权、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四个方面入手,瞄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具体分为8条。
 
  严肃办案程序方面,主要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双录”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对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和对应处罚措施,明确移送审查起诉前后的两种处理方式,强化内部监督。
 
  依法保障人权方面,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律师会见难、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等突出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
 
  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方面,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
 
  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方面,针对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的突出问题,对违反办案安全纪律的行为,强调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明确滥用强制措施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关于适用强制措施,八项禁令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针对这一问题,八项禁令明确了两条。
 
  一是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随意初查,个别人甚至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泄露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包庇被举报人。在初查环节,违法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行为也不断发生。
 
  八项禁令为此明确规定,违反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场所以及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滥用、不规范执行等问题。
 
  对此,八项禁令明确规定,对未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扩大适用范围,或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未双录禁移送审查起诉
 
  《法制日报》记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律师会见难问题,八项禁令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八项禁令明确规定,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律师正当合法的执业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院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许可律师会见,限制甚至剥夺律师的会见权。八项禁令为此明确,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法制日报》记者:在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方面,八项禁令采取了哪些措施?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八项禁令明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一些检察院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关规定不力的问题,八项禁令规定,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法制日报》记者:八项禁令强调追究指挥者和执行者的责任,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当前,专项整治工作正处于对照检查阶段,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有勇气自曝家丑,有决心整改落实。
 
  要重点围绕最高检提出的八个方面问题,扭住司法办案关键环节,重点查摆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坚决防止避重就轻。
 
  要抓紧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尤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仍然继续顶风违纪,故意违法扩大适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条件、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受利益驱动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从严纠错问责,构成严重违纪的一律调离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八项禁令要求,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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