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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祖名涉毒案一审判决摘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祖明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的居所内,分别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容留柯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群众举报称:孙某有吸毒嫌疑。民警于当日23时许在某足疗店内,将孙某抓获,并将与孙某同行的陈祖明、柯某某、李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陈祖明如实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安机关在陈祖明上述居所卧室储藏间内起获毒品大麻植株117.72克,毒品全部被收缴,盛放大麻的容器及碎烟器等物扣押在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祖明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祖明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陈祖明因他人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一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祖明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陈祖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陈祖明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陈祖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祖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玻璃瓶一个、塑料袋一个、纸盒一个、饭盒一个、碎烟器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今天上午9点30分,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在北京东城法院第二法庭正式开庭,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房祖名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成龙林凤娇未到场
房祖名案今天开审,清晨七点多便有记者来到了法院门口蹲守,其中不乏来自香港的媒体。
未到8点,房祖名乘坐的法警车就驶入了法院。早上八点半左右,房祖名律师从法院后门进入法院,只不过,面对记者的镜头,律师不发一言。稍晚,庭审人员陆续入座,记者发现,房祖名的经纪人也出现在了庭审现场。大约9点半左右,随着房祖名被法警带入法庭,审理正式开始。
不过,在庭审现场,记者并未看到房祖名父母成龙和林凤娇的身影,他们并未参加庭审。不过在早前接受采访时,成龙曾表示,他嘱咐过律师,不要试图缩短房祖名的刑期。“因为他是成龙的儿子,因为他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如果房祖名坐一个礼拜就出来,大家会怎么看成龙和房祖名?我们是名人,更要按照法律做事。”而他也坦言,儿子入狱后,他从来没有为这件事动用过关系为其开脱。
过程
房祖名自愿认罪 曾和柯震东(微博)三次吸毒
虽然已经被羁押将近五个月的时间,但当房祖名被法警带入现场时,记者看到房祖名并没有明显的憔悴,精神状态看起来还是不错的。
在房祖名进入法庭之后,他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当审判员问他,“如果认罪你将承担法律后果,你考虑清楚了么?”他回答,“是的,我考虑清楚了。”声音虽不高,但态度很好。
而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也显示,在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孙某有吸毒嫌疑。民警于当日23时许,在某足疗店内将孙某抓获,并将与其同行的房祖名、柯震东以及李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法庭上,房祖名谈及吸毒当天,他称和柯家凯(柯震东)等人一起被抓。被抓两小时后,房祖名在派出所中交代家中有大麻,“我不知道他们想要什么,我就给他们资料,是我自己交代的,(因为)我不知道怎么处理大麻,想交给国家。”
此外,房祖名还表示,他总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其中和明星柯震东3次,“2012年中旬一次,2014年7月一次,8月13日一次,都在家里房间和洗手间。”还有1次是容留女星李晓楠(洛诗)吸毒,时间是2014年8月14日,地点为家里的洗手间。而据他供述,毒品都是助理孙某帮他购买的。对于在内地吸食大麻,他表示知道这是违法的。
结果
因容留他人吸毒罪 房祖名获刑半年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也表达了公诉意见:房祖名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减轻处罚。不过,公诉人也指出被告人作为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希望他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迷途知返,树立阳光健康的形象。
而房祖名的辩护人则认为,房祖名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在庭上,房祖名本人也做了最后陈述,表示自己不会再犯,“我犯了法,应该受到惩罚。回到社会后,我绝对不会再犯,因为我让家里和朋友又多了一次失望。但是,我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未必就代表得到了宽恕和原谅。我希望在今后用我的行动来获得谅解,传递正能量。”
而最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审理,法庭也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房祖名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事件回顾
2014年8月14日,房祖名、柯震东因涉嫌吸毒被抓,警方在房祖名住所内搜到100多克大麻,二人对吸食毒品大麻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拘。
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经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于9月17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房祖名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房祖名依法提起公诉